2023/01/12 15:52浏览 30 次
委托代销商品未收到代销清单,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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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5〕165号)规定: “二、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,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(一)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,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。 (二)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,视同销售实现,一律征收增值税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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